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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三年後要轉讓股權 管碧玲:目無法紀、公然違法!

2015-08-26

今天(8/26)出刊的《壹週刊》報導,高鐵公司在董事會中「在3年內股權不能轉讓,3年後公開發行,如果增資不足,可授權董事會決定替代幫案」闖關成功,但事實上立院的決議是高鐵股權永遠不能轉讓。對此,民進黨立委管碧玲批,高鐵公司目無法紀、公然違法!

管碧玲表示,高鐵三年後要轉讓股權,這是違背立院決議,這並非立院決議,這是修改獎參條例時立法說明的內容,國有民營不得轉讓,公股、泛公股比例要佔64%,這不是一般立院決議,是三讀通過、總統公告的內容,是獎參條例的一部分,據有法律效力。

管碧玲說,高鐵可不是一般公司,是用依據獎參條例成立的特許公司,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別用公司法魚目混珠,否則就是目無法紀、公然違法,諒它不敢,她認為高鐵局要向全國人民一個交代,她早上問高鐵局,高鐵局還稱還不知情,這太扯了。

媒體詢問立院會如何因應?管碧玲表示,他們現在做違法決議,我們希望他們更正,交通部高鐵局也應依法糾正,事實也還未發生,只是他們有錯誤觀念,誤解了決議的法律效力,法律位階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修法時的立法說明,應被當作法律的一部分,獎參條例應優先公司法適用於高鐵,勿用公司法轉讓高鐵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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