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張會維安踐踏人權 台灣形同回到戒嚴
2014-06-25
賴中強律師電話連線
中國國台辦主任張志軍今天(6/25)來台。反黑箱民主陣線及民主鬥陣7位成員昨晚登記二間房間入住桃園機場諾富特飯店,今天一早卻突然被「Room Service」敲門吵醒,門外有5個黑衣西裝壯漢,說他們沒有登記入住必須離開;當時房間登記人賴中強律師在另一房間,兩間房間堅持不願意開門,結果一間房遭衝撞破門而入,另賴中強律師所在的一間房則是被大力撞門。
下午包括台灣勞工陣線等10多個團體,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嚴厲譴責。記者會播放2段賴中強律師等人拍攝的破門影片。對於飯店人員在國安、警察陪同下破門而入,民主平台代表、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徐偉群表示,民主陣線的朋友住宿完全是憲法保障的自由;他們今天13個團體,要站出來譴責這個國家暴力。
隨後也跟還在飯店內與警方僵持的賴中強透過電話連線。賴中強表示,民主陣線與民主鬥陣等7個人,昨天晚上入住飯店2間房間都是正常程序入住;今日上午9點半,有飯店的人、國安、警察,國安都穿西裝,配備耳機,以他過去看到的經驗認為這些人應該是特警,門外的人說他們有違安疑慮,要他們離開,他們表示反對,因為他們是經過正當程序入住,因此把門關起來。隨後就聽到撞門聲音;2個房間,一個撞破、一個沒有撞破。
賴中強說,後來他們把被破門及撞門的訊息上傳到媒體,之後有一段時間,警察跟飯店就軟化,希望他們能主動退房,十一點半的時候,警察限制他們在十一點四十分離開,他們七個人集中到一個房間,外面全部都是警察,他們已經受到限制。賴中強表示,警方希望他們立刻離開,等下會不會有動作還不清楚。他怒批,早上警方和飯店人員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就對他們下驅逐令,憑什麼他們已經登記入住的房間被破門而入。
民主鬥陣代表張明旭表示,在沒有任何搜索票及說明的情況下被破門入,彷彿是回到戒嚴時期,民主鬥陣提出三點聲明:
一、拒絕國家機器運用不正當的暴力手段,為如此不明不白的天朝巡行護航,不容許戒嚴時期侵害人權的悲歌再次奏起。
二、堅持台灣民主、自由的未來,拒絕在中國每每以威脅和霸權主導的兩岸互動模式,捍衛台灣主權,絕不接受政府卑躬屈膝。
三、要求兩岸互動需在兩岸監督機制建立後以相互對等之形式進行,不應以曖昧不明的定調、偷偷摸摸為之。
民間司改會執行委員尤伯祥痛批,今天的事件告訴我們,大家的自由和生命財產,都是處於高度危險狀態,「我的房子就是我的城堡」,住家的安全是所有安全的基礎,在台灣,經過幾十年威權統治,及對抗威權統治才確立下的原則今天早上被打破。刑事訴訟法上規定上一定要有票,才可以進入我們的住宅,但這個政府告訴我們完全不在乎這條界線,下一步就可以在街頭上隨便把人民逮捕、讓人民失蹤。如果我們對這件事情,完全沒有熱和回應,無動於衷,那我們以後都危險了。
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表示,所謂旅館業管理規則是很荒謬的說法,當你入住旅館時,這裡就是跟你的家沒有兩樣,你住在這裡任何人要破門而入都要有法律上的理由。對於國安人員宣稱他們是根據旅館業管理規則行事,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副會長邱文聰則表示,這個規則第23條只是規定旅館業必須把入住客人名單,送到警察局去。同時,第23條也沒有說,每一位都要登記。就算諾富特旅館要求,每個人都要登記才能住進來,這也是民事糾紛;可以動用到國安、警察嗎?如果真的有犯罪行為,也應該有搜索票,怎可以用沒有入房登記當作理由。
邱文聰指出,旅館業管理規則、觀光旅館業旅館業管理規則要求入住房客登記,並將房客住房資料提報給警察機關,當初民間人權影子報告就曾提出這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虞。旅館要客戶登記,是旅館個人的事情,但被迫將資料交付給公務機關,這等於是警察透過飯店蒐集個人資料,就是個資的再使用,必須要有法律授權依據。邱文聰表示,在他們提出質疑後,交通部觀光局回覆指出,這是警政署要求的,他們蒐集旅客的根據是「流動人口登記辦法」,但該辦法卻已於2008年9月9日廢止了。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表示,這完全採到我們底線,這是人權基本的標準,華航諾富特飯店是BOT的,照它現在的作法,已經沒有資格在台灣繼續營業,他們要求交通部必須立刻跟這家飯店解約,這間跨國企業沒有資格在台灣生存,飯店管理人員衝進來,已經證明這間公司不能在台灣生存,如果這間飯店所有權是交通部,必須要解約。
根據「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23 條規定:旅館業應將每日住宿旅客資料依式登記,並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送該管警察所或分駐 (派出) 所備查。
前項旅客住宿資料登記格式及送達時間,依當地警察局或分局之規定。
第一項旅客住宿登記資料保存期限為180日。
第 27 條: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
一、攜帶槍械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二、施用毒品者。
三、有自殺跡象或死亡者。
四、在旅館內聚賭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六、行為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
根據已廢止的「流動人口登記辦法」第 2 條規定:流動人口應向暫住地之警察所、分駐 (派出) 所辦理登記。第 3 條:下列人口應申報流動人口登記:一、外出住宿旅店、賓 (會) 館或其他供公眾住宿處所者。第 4 條:流動人口之申報人,規定如下:一、前條第一款之申報人,為該住宿處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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