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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假借權力圖利 監察院11:1通過彈劾

2013-06-11

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任職期間,假借權力,以圖本身之利益,且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有違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之保持品格義務,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監察院今天(6/11)以11票對1票,通過監委周陽山、李復甸提案,彈劾林益世。周陽山強調,雖然貪污治罪部分,林益世被判無罪,監委約詢時林益世也坦承當時是在在考量立法委員任內一些人脈經營的問題,林益世也坦承作法不妥。

監委周陽山指出,被彈劾人林益世遭起訴任職行政院秘書長職務期間涉犯有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罪部分,雖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47號判決無罪。但依錄音譯文內容所示,林益世言談中為了彰顯權力及其影響力,蓄意提及「中聯董事長的人事,上上禮拜我剛批出去的…」、「…現在國庫的印章是我在蓋的。…其實行政院就兩顆印章而已,行政院只有行政院長一顆印章,跟我一顆印章,兩顆印章而已… 」、「…你看行政院那間這麼大間,有沒有?那一間其實就只有三個人在上班而已,就是院長、副院長跟我三人而已…」等這些言辭,足證其假借權力,以圖本身的利益,行為不當。

對於出現一票不同意的結果,監委高鳳仙說,那一票其實應該算是廢票,蓋章的位置是處於同意與不同意之間,但由於是採不記名投票,而審查當中也不會直接表明贊成或反對,也無從了解投票的委員是不小心蓋錯位置,還是有不同意見。至於林益世現在已經不是公務員身分,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後會有什麼處分?監委高鳳仙說,公務員懲戒不會因為他喪失公務員身分而做出不予審議,但依公務員懲戒法,目前對政務官只有申誡或撤職2種處分。

李復甸說,這個案子不從他犯罪的角度來提彈劾,如果要依公務員犯罪來提彈劾,公懲會通常會等到案件確定後才做懲處,監委認為這樣的作法時間久了大家就淡忘了,因此僅就他違背公務員職務、操守部分提出彈劾,如此可以讓公懲會早點對此案做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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